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法,4,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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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康全發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蓮華寺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蓮華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一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市桃園蓮華寺」准予變更為「財團法人桃園市桃園蓮華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市桃園蓮華寺第5 屆董事會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第4 次會議,決議修正如主文所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之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市桃園蓮華寺捐助及組織章程,核與其成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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