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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益同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本人及同住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2 、103 年聲請人配偶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二、說明是否有存款,如有,提出現在郵政及各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應提出完整影本。
四、聲請人本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水電費、維修費、交通費、電信費)。
五、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應於收受裁定三日內補繳。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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