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消債更,25,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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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正欣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房屋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以聲請人所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觀之,該房屋除聲請人及母親外,似尚有聲請人之姊妹李真珍、李真屏同住,渠等是否有分攤一般房屋開銷?

二、釋明聲請人每月有支出電話費1,834 元之必要,且聲請人所提出之個人電信費單據為「李真慧」名義,為何如此?

三、請提出交通費、過路費、保養費及保險費之釋明文件。又聲請人稱汽車為公司所有,又因業務關係須經常往來各地,為何聲請人需要個人負擔因出差而衍生之交通費、過路費?公司就此是否會另行補貼聲請人差旅費或相關費用?再汽車既為公司所有,為何聲請人需支出保養費及保險費?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釋明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釋明聲請人及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六、聲請人主張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七、自103 年1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 年1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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