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思瑜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3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五、聲請人陳稱其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惟嗣因故毀諾等語,請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六、請說明自103 年2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七、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
八、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