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學貴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每月繳納房貸12,000元、信用貸款12,200元數額之證明或存摺收支明細。
四、提出聲請人於105 年1 月27日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1040901)。
五、陳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
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