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消債清,9,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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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仁貞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一、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請說明聲請人之實際居住處所是否為「桃園市○○區○○○街00號5 樓」,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為何?
三、請說明自民國102 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及期間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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