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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游傑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私立睦祥育幼院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給付加班工資新臺幣(下同)4,346,186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033元(計算式:44,065÷2 =22,033,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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