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補,57,2016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金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奇生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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