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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黃秀緞
被 告 戴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4,7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5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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