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補,80,2016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威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式良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2,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6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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