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補,81,2016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羅濟巧
被 告 京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時欣
被 告 陳書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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