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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劉耆禎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楊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3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51 平方公尺×103 年度公告現值27,7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 =2,091,350 元)。
另遷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8,800 元(即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370,150 元(計算式:2,091,350+278,800 =2,370,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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