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訴,168,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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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黃玉菁
被 告 周雨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6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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