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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黃傳鴻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 告 黃傳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傳奇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52,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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