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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何妮臻
被 告 何銀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不足3,95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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