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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維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育芳
被 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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