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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反 訴 原告 王榮哲
兼訴訟代理
人 王淳揚
反 訴 被告 張添庸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複代理人 康雅婷
反 訴 被告 王文福
訴訟代理人 王淳銘
反 訴 被告 王淳斌
王淳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邱秀珠
反 訴 被告 王淳昱
王邱錦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淳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添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3 萬7,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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