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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洪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105年度重訴字第2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萬9,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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