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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蔡楊湘薰(即蔡萬才之繼承人)
蔡明忠(即蔡萬才之繼承人)
蔡明興(即蔡萬才之繼承人)
蔡明玟(即蔡萬才之繼承人)
蔡明純(即蔡萬才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李佳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蔡萬才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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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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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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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SA─000一五四二 │股票 │1 │1 │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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