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除,29,2016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騰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靖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阜盟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民國104 │ 62,738元 │FA8676582 │騰豪有限│
│限公司簡聰陽  │銀行南崁│年7 月21│          │          │公司    │
│              │分行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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