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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秀花即三富自動門企業社
代 理 人 陳秋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3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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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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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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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104年2月28日 │74,000元 │GB一九三八六六│三富│
│1 │司謝榮泰 │行 │ │ │五 │自動│
│ │ │ │ │ │ │門企│
│ │ │ │ │ │ │業社│
│ │ │ │ │ │ │陳秀│
│ │ │ │ │ │ │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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