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19,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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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楊鍾涵
相 對 人 震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鍾涵(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震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震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震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震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6月14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楊鍾涵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簽到簿、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21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109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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