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14747,2016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許清正
債 務 人 李芳至
債 務 人 謝東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芳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芳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東蒲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芳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