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2764,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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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
債 權 人 張秀春
債 權 人 張秀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國、張國輝、張維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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