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2988,2016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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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債 權 人 陳金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竫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竫格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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