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3018,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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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
債 權 人 黃瓊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立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於台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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