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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陳成尉即六信當舖
債 務 人 林睿騏
債 務 人 鄭姝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姝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林睿騏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
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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