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3172,2016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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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
債 權 人 沈和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麗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姓名。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即自96年11月起迄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金額總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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