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促,3291,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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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李傳芬
債 務 人 黃遠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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