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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盧羣逸(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㈠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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