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司司,22,2016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江富(即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就任為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97 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5年1 月26日止。

茲因尚有土地未出售,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1 月26日起再展延至105 年7 月26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