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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非訟代理人 江淑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錡(即陳李英妹之繼承人)、陳文鼎(即陳李英妹之繼承人)、陳凌凌(即陳李英妹之繼承人)、陳建樺(即陳李英妹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為被繼承人陳李英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2431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三、提出被繼承人陳李英妹之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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