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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許高秀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沛祺、鄭慶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本票所載受款人為聲請人許高秀枝及第三人許廸嵐、李清隆等三人,依票載文義,系爭票款應向上開三人為清償。
故請表明聲請人得單獨請求相對人向其清償系爭票款全額之法律依據。
否則,請追加其他受款人為本件聲請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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