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反訴原告 紀梅芳
相 對 人
即反訴被告 田慶茂
上列聲請人就離婚等案件(104 年度婚字第339 號),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離婚等事件(104 年度婚字第339 號),聲請人於104 年12月17日提出反訴,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聲請人之102 年、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清寒證明以為釋明,而聲請人請求離婚等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