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李保秀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
再審相對人 涂以榮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5 年度婚再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案件概述單以為釋明,而上開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