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家聲,49,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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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簡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又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等案件於民國104 年1 月6 日之開庭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並未敘明聲請之理由,已於法不合;

且上開分割遺產等事件,於104 年3 月17日業經兩造達成和解成立在案,業經本院調取和解筆錄核閱屬實,和解既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則該案已於同日確定,聲請人於105 年2 月15日提出聲請,已逾上開6 個月期限,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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