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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李雅琪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被 告 黃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3 月3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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