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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新全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曉萍
被 告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8,236元,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99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並提出完整版之工程承攬書影本1 份到院。
原告如逾期未補繳上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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