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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方美玉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龍潭逸園基督教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縣龍潭逸園基督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財團法人桃園縣龍潭逸園基督教會臨時董事會於民國104 年12月20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並經會友大會於105 年1 月3 日通過,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之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龍潭逸園基督教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核與其成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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