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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秀梅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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