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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秀珍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於104 年9 月23日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1040901)。
三、陳明聲請人之子女黃莉云、黃俊瑋有無負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或支付聲請人扶養費?若有,須陳明其等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四、陳明聲請人及子女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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