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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塗雪惠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房屋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 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釋明將來還款來源為何?
三、自102 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請提出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電話費、勞保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五、釋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為何未載明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六、聲請人於105 年1 月5 日調解期日稱尚有另外積欠聯邦當鋪的錢,究指為何?該債權人之名稱姓名及聯絡方式為何?為何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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