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消債清,12,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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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嘉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自103 年2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釋明聲請人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殘障津貼之金額為若干?並請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有關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五、請提出聲請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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