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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戴湘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人戴模棋業於民國105 年7 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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