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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9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 人 楊志琦
相 對 人
即 聲請 人 黃淀耀
上列當事人間因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6月27日105 年度聲字第129 號裁定不服提起異議,依法視為提起抗告之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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