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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徐裕惠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林昶廷
林陽
林德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9,584 元(訴之聲明第一、二、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19,48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加計聲明第三項請求金額510,095 元,合計3,629,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4,900 元/平方公尺×面積2,328.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1/36+1/36+1/18)=1,267,891元二、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4,900 元/平方公尺×面積708.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1/36+1/36+1/18)=385,826元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16,600元/平方公尺×面積394.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1/72+1/72+1/36)=364,259 元四、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4,900 元/平方公尺×面積816.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1/72+1/72+1/36)=222,364 元五、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4,900 元/平方公尺×面積798.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1/72+1/72+1/36)=217,462 元六、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4,900 元/平方公尺×面積4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1/72+1/72+1/36)=10,998元七、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4,900 元/平方公尺×面積204.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8(1/72+1/72+1/36)=55,577元八、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4,900 元/平方公尺×面積2,486.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338,378 元
九、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4,900 元/平方公尺×面積1,886.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256,733 元
十、合計:3,119,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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