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補,347,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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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王傳閔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林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0,8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66平方公尺×48,800元/平方公尺=3,220,8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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