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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捷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絨
被 告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標的係屬相互競合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第2項聲明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248,7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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