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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林韋良
被 告 林張櫻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張櫻美間請求分割責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之具體內容。
二、如欲請求分割,請表明分割標的物為何(如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存款帳戶銀行、帳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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