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補,379,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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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蔡秋薰
被 告 桃園市私立睦祥育幼院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21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4,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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